答: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查看更多]
答:2020年,粮食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我市第一批重点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之列,我局在2021年制定了《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202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看更多]
答:2020年,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提供了遵循。根据近两年救灾物资管理情况,...[查看更多]
????答:我市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由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信用评价满分对应1000分进行折合,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取整。例如:每年1月,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完成信用评价工作后,...[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