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0年,粮食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我市第一批重点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之列,我局在2021年制定了《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202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出台《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