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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时间: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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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方便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经营者进一步了解我市粮食流通管理政策,做到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和执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有关知识以问答形式予以解读。

1.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第407号令公布施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加强储备粮管理,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  
2.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办法》是我市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共分总则、应急管理、经营管理、储备粮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9条,重点突出了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规范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明确了储备粮动用、储存、承储、轮换等相关要求,强化了粮食流通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3.   从事哪些活动应当遵守《办法》?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从事和参与各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中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各级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4.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nba比分直播是什么?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存储安全,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流通、安全和本级储备粮的管理。  
5.   在什么情况下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程序是什么?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紧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法向国务院报告。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年的经营资金验资报告和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材料,注册资金最低为30万元,个体工商户须具备筹措3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二)具备与收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拥有或者租借的仓库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三)具备保证收购粮食量值准确的计量手段和粮食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四)具备两名以上熟悉粮食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  
7.   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条件能够满足粮食储备的要求,保证粮食质量安全;(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储备粮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8.   储备粮承储单位在承储过程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本市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按照粮食性质、品种、年限、货位实行分类储存和管理;(三)未经有管理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动储备粮储存库点;(四)确保承储的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五)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储备粮调入和调出。  
9.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答:《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10.   《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公布的《天津市粮食购销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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