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年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粮食产销合作范围是什么?
答:扶持我市粮食企业“走出去”。我市粮食企业到主产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在主产省购买(含控股)、新建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3万吨以上)(不包含土地)或加工生产设备,能够长期、稳定保障我市优质粮源供给。
鼓励将产区粮食企业“请进来”。我市粮食企业与主产省粮食经营主体对接,在我市成立合作企业开展粮食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购买、改造明显提升合作企业经营能力的设备。
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是多少?
答:走出去:购买(含控股)、新建粮食仓储设施或加工生产设备:我市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市财政一次性补助我市企业投资额的3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请进来:购买、改造明显提升合作企业经营能力的设备:合作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市财政一次性补助投资额的3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问:申请企业需要哪些资质条件?
答: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承担市级原粮储备或成品粮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加工能力;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
申报项目需已具备开工建设或运营实施的条件,能在当年启动并在项目计划期限内完成。
三、项目申报和验收的程序是什么?
答:申报时,项目申请企业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后,需要立项或备案的由项目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备案,并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备案。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请企业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规定的内容开展自评工作,研究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自评报告。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向市粮食和物资局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局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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