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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国家级、天津市级)信息表
序 号
ZJZX0106
名 称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国家级、天津市级)
法定依据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机构
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职责边界
运行流程
粮食局下发文件—扦样—检验—出具检验数据汇总表—报送市粮食局
运行要件
市粮食局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责任事项
1.接收文件:接收市粮食局方案通知;
2.扦样:由2名具有抽样员资质的人员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双方确认签字或盖章;
3.样品管理员核对样品与抽样单信息是否相符;
4.检验: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检验;
5.数据汇总:填写数据统计和汇总表;
6.上报:上报市粮食局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4026286
电子邮箱:tjliangyo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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